章程


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英文名称为: 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amongIndustries,Universities&Research Institutes,缩写:ZIUI。

    第二条   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全省性、非赢利性、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产学研三方及与政府、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和积极因素,促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实现浙江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6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建议、愿望和要求。

    (二)促进会与高等学校、研究院联合,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产学研三方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活动;

    (四)推动和开展企业自主创新的国际交流合作;

    (五)承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业务;

    (六)其他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促进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高校、研究院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凡热衷于创新创业并对企业发展有专业研究的个人,承认、遵守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入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提供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促进会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