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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产学研三方及与政府、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下,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和积极因素,促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实现浙江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促进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本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推进促进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促进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促进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拥护促进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积极参加促进会举办的相关培训活动,与产学研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以及在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均可申请加入促进会。可以申请加入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经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即为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员。 第五条 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个人会员、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副会长、会长。 (1)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为个人会员。 (2)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促进会秘书处申请促进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等资料,确认是否申报促进会会员; (二)申请单位需填写《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入会登记表》一份,提供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将上述材料寄送到促进会,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 (四)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向促进会秘书处申请促进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等资料,确认是否申报促进会会员; (二)个人填写《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入会登记表》一份; (三)将上述材料寄送到促进会,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 (四)经批准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申请机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和促进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以书面文件向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后,报促进会理事会批准; (三)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四)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促进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促进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促进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促进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促进会批准,擅自以促进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培训、招商、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促进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四)违反促进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缴纳管理办法》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促进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促进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秘书处在促进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协会对自律表现良好和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物资奖励; (三)推荐政治安排。 第十六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会员自律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本制度及会员自律公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内部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严重警告;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奖励与处分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秘书处将在促进会网站上公布会员退会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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