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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相关文件要求(见最后相关文件依据说明),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浙促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动分支机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第三条 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轮值副会长组成)(下同)是本会分支机构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对管理办法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 浙促会秘书处负责制定修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和监事会共同评估监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浙促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依据行业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浙促会的组织基础,原则上一业一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浙促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浙促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独立账户。分支机构按浙促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浙促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通过政策引导,提升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科技、产业、税收、服务等)的理解,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益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促进产业链资源整合,为会员企业提供包括融资、培训、科技成果鉴定及转化、战略咨询、政企沟通等一系列服务,促进企业升级转型与融通发展。 第七条 开展分支机构内外的交流活动,聚焦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引导企业以科技创新为突破口,促进共性应用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集智攻关,促进行业内的标准制定。 第八条 积极参与浙促会以及浙促会和政府部门、其他高校、相关单位合作的高端论坛、研讨会、对接会等活动,扩大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在浙促会授权范围内积极发展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企业成为浙促会会员,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整合浙促会资源进行服务。 第十条 完成本浙促会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三章设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浙促会的宗旨、目标及使命,既要有利于相应行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浙促会总体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中心、委员会等是各分支机构的内部分工,须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主发起单位必须是一个浙促会副会长单位(且为独立法人),联合三个或以上拟理事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筹备组。根据主管部门规定分支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基础(不少于12个成员单位)。发起单位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应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并能够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浙江”、“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如“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称谓应与所服务的产业相适应,且不能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或商标命名。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分支机构主发起单位应向浙促会秘书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筹备请示文件:由主发起单位向浙促会递交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分支机构名称;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 (二)主发起机构简介; (三)主发起单位填写《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表》、《分支机构筹备方案》; (四) 主发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秘书处对分支机构主发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秘书处审议,经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复给主发起单位,同意筹备分支机构。筹备期间不得以浙促会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备组应在收到浙促会正式筹备批复后,在三至六个月内开展并完成筹备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 确定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二) 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和相关办法; (三) 确定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或重大活动; (四) 确定分支机构秘书处常设办公场地; (五) 通过本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等内部管理办法; (六) 在筹备期间召开分支机构筹备会议。 (七) 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各项筹备工作以提案形式在筹备会议上由成员单位表决(须2/3 以上成员单位同意)通过,筹备会议纪要及时报浙促会秘书处备案,要求包含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及拟发展成员单位代表意见签名页。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备组在筹备期间要积极发展浙促会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分支机构设立筹备期需一次性缴纳开办费用10万元(有效期5年,可视为为3家发起理事单位的会费。分支机构所发展的浙促会会员将视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成员(含理事)数量须在12家以上,且在浙促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成入会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筹备组在筹备期间,须准备相关材料: (一)拟任主任委员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二)成员单位情况表; (三)分支机构秘书处办公场地证明; (四)分支机构设立方案应包括:分支机构的长远工作规划及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等材料; (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诚信合规运营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发起单位向浙促会秘书处提交分支机构成立书面申请。浙促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及筹备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分支机构成立条件的,向浙促会会长办公会议(代替常务理事会)提交审核意见,经通过后批准成立;对没有达到分支机构成立条件的发回补充材料或撤消筹备。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成立批复文件,一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及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经选举表决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浙促会向分支机构颁发授权证书,并向当选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颁发聘书,同时浙促会秘书处向分支机构派出监事,帮助和指导分支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浙促会不予受理: (一) 与本浙促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 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浙促会活动范围的; (六)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换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每届任期五年。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根据主管单位管理要求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向本浙促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 其中提名候选人须提交由公安系统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等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为保持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稳定,主任委员、秘书长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浙促会对其换届申请正式批复后,分支机构即可召开换届大会,由上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按照分支机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 换届情况和选举结果形成纪要(要求纪要中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成员、成员单位代表意见签名页),报浙促会秘书处备案。 备案通过后,浙促会向新一届分支机构颁发授权证书,并向新一届分支机构主要领导颁发聘书。 第五章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依托单位、办公场所调整,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修改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浙促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议关于变更事项决议的会议纪要; (三) 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 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主任委员和秘书处的变更申请须委员会会议审议,获得一致同意后,提交浙促会会三长办公会议审议。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浙促会以正式文件形式签发通知实施。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浙促会秘书处向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提请审议,终止其活动,进行重组或撤销: (一)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二)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另行制定章程的;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三)半数以上成员单位,逾期半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名人选,按照筹备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在分支机构成员代表会议或换届大会上选举产生,在成立大会或换届大会上宣布通过,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可提名申请担任浙促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一)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报秘书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在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根据分支机构的收入情况,参照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标准制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支机构领导机构讨论并报浙促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领导成员的职务: (一) 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二) 任期内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2 年无故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者; (三) 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学术不端情形者; (四) 其他原因不宜担任领导成员者。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领导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单位提出、分支机构提出或浙促会提出。实施调整前,分支机构应先与浙促会商议,再经分支机构内部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提出正式调整报告并报浙促会审核批准后,由分支机构通知本人。 第七章财务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浙促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浙促会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须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平台管理费、会费收缴及使用详见《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用章须统一使用浙促会印章。 使用浙促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按照浙促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核准后用章。分支机构不经浙促会核准、盖章的文件,浙促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和对账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须报浙促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撤销前,须按浙促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撤销后的剩余资产归浙促会所有。 第八章公文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公文办理应当规范、简洁、高效。发文必须由主任委员(或委托人)审核签发。 (一)分支机构公文的标示规范如下:浙产学研xxxx〔年份〕*号(如“浙产学研军合委发〔2023〕1号”。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 (二)分支机构如需给各(区、市)相关部门发文,须报浙促会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机构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浙促会和分支机构正式印发的重要文件,应登记归档,妥善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做好档案管理交接。 第九章业务活动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分支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浙促会统一管理,并遵循浙促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分支机构每年需按浙促会统一布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计划所列活动经批准后执行。 (二)分支机构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须报浙促会秘书处备案。没有列入年度计划而确需开展的重要活动,需要浙促会秘书处支持的,提前报浙促会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机构自办网站由分支机构自行负责,内容接受浙促会秘书处审核和监督,分支机构网站应与浙促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 第十章发展会员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发展的会员即为浙促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成员为浙促会理事、副会长。 第四十五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分支机构在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会费,为会员服务。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原有的和新发展的会员均为浙促会的会员,并且由分支机构与浙促会秘书处双重服务,按照浙促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章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浙促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浙促会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全年没有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的,黄牌警告,第二年还没有整改的,建议撤销该分支机构(或者重组)。 (二)对擅自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对超出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浙促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撤职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五)对于已完成浙促会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且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浙促会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 (六) 未经浙促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通过评估考核的并且表现优秀对浙促会工作具有突出贡献(发展会员、赞助、有影响力活动、项目合作)的分支机构,浙促会将给予对应的表彰,具体表彰内容根据分支机构的情况,由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议讨论后决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浙促会秘书处综合各分支机构意见,经浙促会三长办公会议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实施,原有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7月31日)讨论通过,解释权归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秘书处。 本办法编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 号〔2016 年2 月6 日修正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14〕38 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政部民发〔2014〕259 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2000年9月21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4日发布)、《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浙民民〔2013〕254号)、《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