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金融专委会 | “入股”还能“打工”吗?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在哪里“我既是合伙人又是员工,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当“入股”、“合作”等新型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劳动关系也被披上了各式各样的外衣。但合同“外衣”无法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从属性标准仍是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 本文由浙江省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科创金融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撰写。作为我会重要的专业力量,澜亭律所长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特转发此文,以供实务参考。 ![]() 案情回溯 2017年9月23日,丁某某将其所有的皖xx牌随车吊入股安装公司,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协议约定:皖xx牌随车吊股份双方各占50%,该随车吊由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按顺序进行调度出车,工作中要做到一日一单、一活一单,交安装公司财务室单独建账,月底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年底结算;丁某某兼皖xx牌随车吊司机,负责本车日常保养、维修工作。此后,丁某某在安装公司驾驶皖xx牌随车吊,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其工资待遇同其他司机一样。 经查,丁某某2017年在安装公司的月工资为5500元,2019年调整至7000元。2019年5月,安装公司为丁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10月后,安装公司不再为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丁某某诉请确认其与安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安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等。 ![]() ![]()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我国的法律构建下,合伙人、劳动者的身份是互不排斥的,合伙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名称判断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审慎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属性及特征。 本案中,丁某某将自有车辆入股公司,和安装公司形成了合作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入股协议》中约定,丁某某兼任司机,工资待遇与公司其他车辆司机一样,由此表明,丁某某除合伙人身份之外,还兼有驾驶员的身份。同时,丁某某的工作由安装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且安装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丁某某从事的劳动也是安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标准,由此可以认定丁某某和安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 文章来源:澜亭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